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离婚和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个人所有和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获得的土地(草场)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土地(草场)承包期内,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农村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妇女的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遗弃、残害、贩卖女婴;
(二)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
(三)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无生育能力妇女;
(四)歧视、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弱智、患精神病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