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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灯号、警示带、警示杆等。

  第七条 用于引导交通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式样及设置方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标志牌面必须采用二级以上的反光膜,夜间施工需设置施工警告灯号。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按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设置路栏、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在施工区域内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一)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制式要求的闪光路障灯、施工作业标志牌、导向指示牌等发光或反光警示装置。

  (二)在道路设施上的各种施工作业,要提前在施工地段车行方向前端的交叉路口设置导向分流标志。

  (三)道路施工工程使用的警示标志、围挡应在施工区域两端和周边摆放,要有专人看管并同时做好交通引导。

  (四)在施工作业期间,工程现场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警示灯。

  (五)在中山路、人民路和特定繁华地区的车行道挖掘施工,以及需全封闭车行道进行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要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全封闭摆放。

  (六)主干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挖掘、道路抢修、养护维修等施工,工程现场要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间距5米等距离摆放,并用黄色警示带或警示杆连接。

  (七)街巷路挖掘和养护施工要使用铁管材质的小型围挡或安全帽间距5米等距离摆放,用黄色警示带连接。

  (八)在挖掘较长沟槽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时,要搭设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制式要求的橘黄色临时性便桥,以供行人正常通行。

  (九)道路施工全部结束后,施工单位方可收回路栏、标志等安全设施。长距离施工现场设置的路栏、标志可分段施工后分段收回。

  第十条 道路维修、抢修工程车辆(含摊铺机、切削机、压路机、铲车、各种货车等)都必须设置统一颜色、统一式样的明显标志,作业时还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作业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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