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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信息办、西安市建委等关于印发《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信息办、西安市建委、西安市监察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经委、西安市商贸局、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法制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市政办发〔2005〕9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经我市招标投标局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制度。现将《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抓紧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发改委
西安市信息办
西安市建委
西安市监察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经委
西安市商贸局
西安市交通局
西安市水务局
西安市法制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9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十部委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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