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全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招商局拟定的《2008年全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8年全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42号)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驻外办事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引进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主要对五市上报的合作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独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检查和确认。合作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独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0%-20%进行抽查,没有抽查的项目以各市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为确认依据。
(二)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情况。主要对各市、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驻外办事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的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进行检查确认。
(三)引进东部产业转移项目情况。主要对各市引进的东部产业转移项目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建立年度招商项目库情况。主要对各市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个数进行检查和确认。
(五)开展招商活动情况。主要对各市参加本年度自治区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招商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六)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主要对各市在本年度各种招商活动中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
(七)统计报表。主要对各市在做好招商项目统计工作,报表报送方面进行检查和考评。以自治区招商局的通报为准。
(八)其他。主要对各市在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对外宣传、外商投诉方面进行检查和考评。
检查的具体分值以《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办法(试行)》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