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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五、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对完成任务的区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标准按《方案》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月计算。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承训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承训院校实际培训人数进行认真核实,坚决杜绝多报、重报、乱报等现象。同时,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并拨付给承训院校。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间的管理

  各承训机构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培训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驻地兵役机关要协助培训机构加强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安全。对培训期间违法、违纪的退役士兵,要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和《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2年制中、高级培训的,由民政部门将档案和行政关系转入所在学校,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进行管理;参加1年内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要为其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退役士兵自身加强管理。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管理。

  七、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拓展学员就业渠道;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转变退役士兵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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