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应在入学前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工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组织安排,应动员未参加中、高级培训和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总人数的80%。
被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悬挂“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标牌。
四、报名的组织工作
(一)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市民政局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编制下达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计划。各区县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区县短期培训计划的同时,连同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并向退役士兵做好招生计划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招生信息的发布可采取发放招生简章的形式,也可将所有招生信息编印成册集中发放,有条件的可组织专门的招生咨询会,尽可能早地让退役士兵掌握和了解招生信息,超前做好各项培训的报名准备工作。
(二)认真审核报名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会同兵役机关确认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层次和资格,符合培训条件的发给《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三)按时限要求完成报名和统计工作。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培训的应在退役当年的12月底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培训报名申请,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经同意后可延至次年的1月底。各区县组织的短期培训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退役士兵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培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各相关部门和承训院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的1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要求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