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教育设备、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制订出台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报批的程序,严格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完善教育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的内控、监督和运行机制,做到“应采尽采,应招尽招”。凡是市财政列支的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驻教育局监察室均须派人参加,监督招投标的有关环节,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发挥市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的功能作用,确保教育领域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四)规范人事和各类评审评估制度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教职工聘用制。规范全市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和评优、奖励工作,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各类评审事项的公开、公示及监督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制度和回避制度,实行评审程序公开、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真抓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规范各级各类考试和招生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各项规定,落实考试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切实组织好各类招生考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各类招生制度和办法,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对招生对象、条件、指标、程序要全面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招生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行政许可流程、行政监管等配套制度,加大网上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机关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评议考核机制、责任追究制度。
(七)积极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党内监督“10+1”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和效果。坚持和完善局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参加直属学校(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局对直属学校(单位)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教育纪工委书记同驻在部门(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谈话等制度。教育纪工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驻局监察室要参与中考招生考试命题、阅卷、录取全过程监督,开展对局任命的干部选拔、直属学校(单位)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教师录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评优推先等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教育公正、公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