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评中心对申报再注册品种进行技术审查,对认为需要技术审评的品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如需补正资料的,审评中心应向医疗机构发出“技术资料补正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市局。医疗机构递交的补正资料应经所在市局确认后报审评中心。
审评中心审查完后,出具审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省局。以上工作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省局审批
省局在接到审评中心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再注册品种的综合审查,对符合医疗机构再注册要求的品种,予以再注册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要求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再注册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再注册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格把关,将安全性风险高的品种作为再注册工作的重点,严格掌握审查标准,确保再注册工作的质量。
(三)在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过程中,医疗机构经自查,发现不符合再注册要求的品种,可主动申请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再注册工作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要按照省局的部署,从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务必抓实、抓好,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附件2: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附件3: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制剂名称:
原批准文号:
规 格:
申 请 人: (公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