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