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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08〕133号)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8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
废止的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城市易燃建筑和临时棚房消防管理的请示报告(重府发〔1980〕10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重府发〔1991〕208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重府发〔1997〕14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2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本市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22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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