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作的通知
(深水供字〔2001〕95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针对我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预防二次污染,全面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现就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予以更新完善。我局曾于1999年5月初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普查。各供水企业应对1999年5月1日之后办理有关通水手续的楼宇、小区,统一组织其业主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于7月30日前将完善后的所有二次供水设施档案汇总报市水务局供水管理处。
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水供字〔1998〕10号)规定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洗机构。尚未成立专业清洗机构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注上标)(注:此条原文为: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洗消毒队伍,并取得由我局核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尚未获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