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含安庆经济开发区,迎江、大观、宜秀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定点布局、严格管理。定点布局的原则为: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西路、光彩大市场、枞阳门大市场、大观商城及各大型超市不得布设零售点。
第四条 市辖区(含安庆经济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分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专店零售的可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其他的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的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六条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10个以内。其中安庆经济开发区10个、迎江区30个、大观区30个、宜秀区4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