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湘人口发〔2008〕28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办法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和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有本办法第二条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条 监察机构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查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
(二)在法定行政许可条件之外增设新的许可条件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
(三)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