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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转移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三)对过错追究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监察机构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听取行政许可过错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难以认定责任的,应当组织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退还、追缴、追偿有关费用的,由监察机构督办;须给予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构会同人事机构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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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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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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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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