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2008修改)

  ④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除上述材料之外,审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机关组织申请人参加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并出具考试成绩证明文件。考试合格的,审批机关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操作技能考核并出示考核成绩证明文件。

  (4)决定:对考试和考核均合格者,审批机关综合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考试、考核、评审不合格者,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应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6)执业许可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原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②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④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听证程序

  1.告知与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通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指定听证主持人与申请回避。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单方接触。听取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以陈述和申辩笔录为基础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初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对设区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法:定期或者不定期执法检查、平时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核实群众举报、申诉、控告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等。

  3.处理:被监督检查者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依法给予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监督检查方法: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和其他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组织孕检、查验核实被许可人实施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证明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要进行登记,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协调,争取与卫生、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依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发现有其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依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有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