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菱湖风景区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菱湖风景区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菱湖风景区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在菱湖风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菱湖风景区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破坏菱湖风景区公共环境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清除;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5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散放宠物、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损坏菱湖风景区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