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菱湖风景区灯饰设置应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的节能环保产品。
菱湖风景区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大型水景喷泉展示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第十四条 在菱湖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菱湖风景区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菱湖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菱湖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菱湖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的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所获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十八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等园林设施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菱湖风景区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湖心中路除外。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菱湖风景区次园道。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菱湖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点周围圈占摄影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