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和《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菱湖风景区范围为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北、湖心中路西侧绿地以东、菱湖北路以南的区域,以及菱湖公园、西湖景区。具体范围以菱湖风景区绿线为准。
第三条 菱湖风景区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菱湖风景区内的治安管理。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菱湖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菱湖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菱湖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菱湖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菱湖风景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