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2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生委关于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办发〔2003〕38号)按照《条例修改决定》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维护已婚育龄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计生厅〔199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1.受术者户口在甲县,施术在乙县,甲、乙两县属于同一市(州)的,由甲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一级鉴定,乙县或者受术者不服一级鉴定的,可以向甲、乙两县所在的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二级鉴定;对二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三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2.受术者户口在甲县,施术在乙县,甲、乙两县分属两个不同的市(州)的,由甲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一级鉴定;乙县或者受术者不服一级鉴定的,可以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二、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
属于第一条第1、2项规定情形的受术者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城镇居民的,按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受术者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费不足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