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下列分工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处理时限、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
(二)省级病残儿鉴定的法定条件、鉴定程序、时限、责任人(科学技术处承办);
(三)信访的处理程序、时限及举报电话、责任人(办公室承办);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时限及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
(五)对本委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程序、处理时限、举报电话、责任人(监察室承办)。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委的名义进行;各处室及本委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委规定的办事程序。
第二十条 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监察、调查取证,要由两名以上由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厉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 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与地点、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或本委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