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四)负责省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委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及总结,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委内部各项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协助委领导对本委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全委工作效率。
(四)负责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委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省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