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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 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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