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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的通知

  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湖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批准和取消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人工授精业务的资格,对单位执行“一票否决”,查处重大恶性案件或者突发性事件等。

  实施上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由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填写省人口计生委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备案。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听证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检举。本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应当按规定告知相对人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和获得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依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听证(政策法规处进行调查的,由监察室牵头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管理相对人对本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政策法规处受本委委托,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本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本委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期间,本委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本委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停止执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本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由政策法规处承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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