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0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州计生委: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4号)按照新修改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有关程序与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1.国家每出台一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及时组织全委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学习。
2.每年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全委公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其中必须有政策法规学习内容。
3. 每四年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举办一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证、换证培训班,系统地学习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务知识。
4.人事处牵头制定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等纳入培训学习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业务处室以委名义起草的或者本委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交政策法规处就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确认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1年内,每半年向制定机关报告一次实施情况;1年后,每年报告一次。并报请制定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