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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三、为违法生育人员私自接生的如何处理?

  不按规定查验生育证或者明知他人系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且有充足时间向村、乡干部反映情况,而不予报告,私自为其接生,此行为构成为违法生育者提供便利条件,属于“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否有年龄限制?

  《条例》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多胞胎、双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此规定,凡第一个孩子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多胞胎、双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又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允许生育第二孩子,对第一个或者第一胎孩子的年龄没有限制。国家计生委一九九○年九月颁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也未限制病残儿的鉴定年龄。因此,育龄夫妻要求对所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一胎子女进行病残儿鉴定的,其子女没有年龄限制。

  五、一方再婚前生育病残儿,另一方无生育史,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再婚夫妻,一方无生育史,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可比照《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六、《条例》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规定如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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