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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8修改)

  “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都可以在三年内申请办理生育证,三年内未生育的,生育证作废,适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四、适用《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条件的少数民族居民,是否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居民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也适用作为第十六条的补充规定的十七条规定。

  五、已婚妇女24周岁以前或流产或引产或死产一个子女后,持生育证生育一个子女,能否享受晚育待遇?

  年满24周岁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的已婚妇女,无存活子女,持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应享受晚育待遇。

  六、违法多生育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计算社会抚养费后,再乘以一胎子女的个数,如双胞胎乘以2,三胞胎则乘以3,以此类推。

  七、农村居民夫妇婚前非婚生育一个女孩,婚后能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该夫妇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哪个部门的数据为准?

  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提供不出的,才能采用其他部门的。

  九、流动人口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是否能补征?

  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谁先立案谁征收”和“协商前置”的原则征收社会抚养费。如甲地立案后乙地抢先征收,或者甲地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地确实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甲地可以与乙地协商撤销原征收决定,协商不成的,甲地可以申请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征收决定,然后再由甲地作出新的征收决定。

  十、对违法生育的活胎在相关部门对违法生育行为人进行处理前就已经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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