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什么是“上年度总收入”?
《条例》第
四十二条所称“上年度总收入”,“上年度”是指自然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算在“年收入”内。
十三、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
《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算方法是: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30%。
(二)违法多生育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2(3、4、5……8)+上年度双方总收入×(多生育子女数-1)×3。
十四、农(林、牧、渔)场的行政处罚由哪里决定?
根据
《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生育证、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
《条例》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所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
县属农(林、牧、渔)场可以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孩生育证。而其发放二孩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等行政审批和决定由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