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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申领程序是:(一)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二)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本,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十、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何种奖励?
《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对可以再生育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奖励,是指对家庭给予奖励。即: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通过B超检查、走访、询问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了解和处理不适反应,防止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如果在查访避孕节育情况的同时检查妇科疾病,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医疗保健机构同项检查的收费标准执行,且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绝查病,则应尊重其意见。
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对已婚育龄妇女个人实行免费,其查访费用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从外地流入本行政区域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本地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其检查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