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法生育多孩如何办理《生育证》?
按照
《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
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生育多孩。合法生育多孩的夫妻按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生育证》。发证机关必须在《生育证》上注明所生育的孩次和法律依据。
六、如何废止已发放的《生育证》?
《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所发生育证作废”,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所发生育证,还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生育证》持有人,并在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布“所发《生育证》作废”。
七、《条例》中的“十五日”怎么计算?
《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计算时间,“十五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或递送的时间。
八、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如何管理?
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具体执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都要按照省里统一的程序和法律文书执行。
按照
《条例》收取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必须纳入非税收入严格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保证金后,终止妊娠的,必须在七日内如数退还。
九、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