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理解“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收养的权利,公民依照《
收养法》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对夫妻无子女,根据此规定合法收养了多个子女后,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予以批准。
三、如何理解
《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的“独女”?
《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独女”,是指无兄弟姐妹的女子,包括亲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生育证》发放的机关和受理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一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生育证》的发放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具体执行可由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受理:一是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二是女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三是女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夫妻婚入地发证机关发放;四是女方系我省居民,婚嫁并居住在其他省(市、区),但女方户口尚未迁出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机关发放;五是女方系其他省(市、区)居民,婚嫁并居住在我省,由婚入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