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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26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2002年11月29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12月4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计生发〔2002〕61号)。2007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为了准确实施《条例》及《修改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三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于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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