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渝中医〔2008〕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25号)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拟于2008年12月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市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名额和经费的分配,今年是最后一期培训中医中专学历教育时机,拟招收300名在岗无学历的乡村医生实施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使其能通过三年系统的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取得普通中专毕业证书,获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报名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成为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培养对象
本市范围内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
(二)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即1964年以后出生,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完成学业。
三、学习内容与培养形式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乡村医生实际情况和需求,坚持“补缺提高、学用结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中医专业中专学历培养要求为目标,主要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根据农村疾病防治的特点,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和中西医临床能力的训练。
(二)重庆三峡高等医药专科学校(原万县中医药学校)为我局指定的教学基地,将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就地、就近相对集中分设教学点;教学方法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制,允许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