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县区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照养护计划拨付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经严格考核后按进度和质量拨付至养护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2. 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拨付县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合理配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和设备,采取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全面养护,提高养护质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县道由县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采取专业养护与经常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方式;乡村道路采取经常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方式,具体养护办法由县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制定。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进行乡村公路养护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试点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二)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由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