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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机关(39个)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审计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9个)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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