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采用炮采放顶煤时,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放炮应充填高封式水炮泥,并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面支架及距工作面50m以内的回风巷四周,每班至少用水冲洗一次;工作面50m以外的回风巷道四周,每天至少用水冲洗清扫一次;工作面进风巷每旬至少用水冲洗清扫一次。具体冲洗清扫周期由煤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四十五条 放顶煤工作面每旬测定一次工作面各产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生产班跟班连续粉尘测定。
第四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测尘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要求规定。
第十一章 水害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放顶煤开采:
1.放顶煤开采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程度不清楚的;或导水通道、断层含水(导)性不清楚的;或相邻已开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量积水,对工作面开采的威胁难以确定的;或工作面存在封堵不良钻孔,且可能沟通上覆含水层的。
2.煤层开采导致“二带”高度波及到含水体并有可能造成突水事故的。
3.工作面附近有导、含水性岩溶陷落柱,且不能确保安全开采的。
第四十八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坚持月度水害预报,发现水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第四十九条 受新生界松散含水层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清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富水性及基岩面起伏变化、基岩的性质等;依据《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安徽省煤矿含水层下开采若干规定》(皖经煤炭〔2007〕110号)留设安全煤(岩)柱。
第五十条 受砂岩裂隙水和灰岩水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异常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有效的防治工程。
第五十一条 受导水陷落柱影响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查明陷落柱的确切边界及其导含水性,留设安全保护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