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煤的自燃倾向性与采空区漏风情况、工作面推进速度,采取有效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2.采用注惰性气体防灭火时,必须有固定或移动的测温站(点),并配备能连续测定采空区气体浓度的监测系统,同时,确定采空区注入惰性气体方式、注入量、惰性气体释放口位置、监控探头布置、封阻方法等参数。
3.端头支架、过渡支架上方、上覆煤层(线)、顺槽冒落孔洞与片帮处、始停采线处遗煤自燃的预防措施。
4.开采煤层的上方、邻区的老窑、废弃巷道及其它漏风源的处理措施。
5.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时,制定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加强抽采管内气体成份监测,当CO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抽采,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煤层首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需进行工作面采空区散热带、氧化带与窒息带的“三带”宽度的测定工作,确定工作面煤层实际发火期与工作面临界推进速度。
第三十七条 急倾斜水平分层的放顶煤工作面,上分层(或顶部)有遗留火区时,必须预先灭火。采用注浆防灭火时,必须防止溃浆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本放顶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
第十章 粉尘防治
第三十九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粉尘综合治理效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率应不小于85%,支护、放煤时产尘点下风侧及回风侧距工作面10~15m处总粉尘降尘率应不小于75%。
第四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应铺设到工作面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原始煤层水份小于4%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对煤层注水防尘措施进行专项设计,实施煤层注水防尘措施,实际注入煤体的总水量必须保证使煤体的平均水份增量不小于1.5%。
第四十二条 应优先选用低位放煤工艺和整体顶梁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