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顶板来压和地质异常区对瓦斯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准确掌握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等参数,并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
第二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必须确定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根据瓦斯涌出来源,采用开采层、邻近层、采空区或综合抽采瓦斯措施。
有条件的矿井应超前开采保护层或预采顶分层,以降低本煤层或放顶煤开采煤层的瓦斯含量。
第三十条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
2.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方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3.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及时处理,保证专用排瓦斯巷有效通风断面。
4.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
5.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6.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7.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8.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放煤口、后部机尾附近、排瓦斯巷、联络巷、高冒空洞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防止局部瓦斯积聚。当工作面附近存在冒落空洞并积存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排放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准恢复生产。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瓦斯抽采指标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九章 煤炭自然发火防治
第三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煤层必须进行煤的自燃倾向性、煤的氧化放热特性、指标气体等参数测定。容易自燃煤层,原则上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必须经专家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