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对煤层群开采放顶煤的工作面,应进行采空区顶板“二带”高度的测算工作,防止放顶煤开采破坏顶板煤层。

第四章 开采设计、审批与验收

  第九条 严格放顶煤开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五章 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第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采煤高度应满足通风行人要求,综放工作面一般不低于2.5m。
  第十一条 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2.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3.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4.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十三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的初采及收作管理。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放煤时,必须做到:
  1.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2.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3.急倾斜水平分层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从底板向顶板方向进行。倾角大于15°的缓倾斜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由下向上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