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煤层群开采放顶煤的工作面,应进行采空区顶板“二带”高度的测算工作,防止放顶煤开采破坏顶板煤层。
第四章 开采设计、审批与验收
第九条 严格放顶煤开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五章 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第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采煤高度应满足通风行人要求,综放工作面一般不低于2.5m。
第十一条 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2.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3.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4.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十三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的初采及收作管理。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放煤时,必须做到:
1.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2.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3.急倾斜水平分层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从底板向顶板方向进行。倾角大于15°的缓倾斜综放工作面放煤顺序应由下向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