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煤炭〔2008〕253号)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防止“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上级主管部门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市级煤炭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经专家论证后报批。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立方米/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