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考核
内容
| 考核标准
| 扣分标准
| 督导单位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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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沿路建筑
(18分)
| 公路两侧建筑美观、整洁,无残墙、断壁、破房;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整齐美观;加强公路两侧建设控制,拆除违章建筑,对临时不能拆除的,统一清洁、粉刷,并制定规划,逐步清除;科学制定广告牌匾设置规划,统一规格,控制数量,合理布局;公路两侧单位、住户门前场地硬化、美化,切实达到整体美化效果。
| 公路两侧发现残墙、断壁、破房,每处扣0.1分;广告牌匾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扣0.2分;公路两侧建设控制不力,未制定规划逐步拆除违规建筑的,扣2分;对临时不能拆除,未统一清洁、粉刷的,每处扣0.1分;公路两侧单位、住户门前场地未硬化、美化的,每处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建委
|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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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交道口 (18分)
| 平交道口设置规范,距路面边缘硬化长度不少于50米,与公路连接的平交道口原则上低于公路路面;影响排水的,必须设置盖板涵或圆管涵,其跨径或管径平原地区不小于1米,山区不小于0.6米,确保排水畅通。
| 平交道口未硬化的,每处扣1分;距路面边缘硬化长度少于50米的,每处扣0.2分;未设置盖板涵或圆管涵的,每处扣0.5分;其跨径或管径达不到要求影响排水的,每处扣0.1-0.2分;扣完为止。
| 市交通局
|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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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占用公路治 理
(16分)
| 公路上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及维修、清洗、随意停放车辆等现象;国道、省道两侧外缘50米范围内无集市贸易,规划落实必要的集市场地;加大对占用公路危害的宣传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 公路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的,每处扣0.1分;在公路上维修、清洗、随意停放车辆的,每处扣0.5分;国道、省道两侧外缘50米范围内存在集市贸易的,每处扣1分;未规划落实必要的集市场地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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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限超载漏撒治理
(10分)
|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要密闭运输。依法查处漏撒扬尘、超限超载车辆,严厉打击集结闯岗、暴力抗法行为。
|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车辆超限超载,每发现一辆扣0.1分;打击集结闯岗、暴力抗法措施不力,影响正常行政执法的,扣3分;扣完为止。
|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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