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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廉政协议的签订。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签订廉政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局监察室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共同签订,协议签订后送局监察室备案。

  六、项目管理

  (一)工程管理

  1、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关,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签字验收,不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各项目管理人员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严禁不按规定履行施工程序。

  (二)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规划、消防、环保、城建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并报局重点办备案,经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并停拨工程款。

  2.不需报综合验收的项目由局重点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三)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资料,按要求送档案馆保存。档案馆不接收的由局档案馆保存。凡档案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停拨工程款。

  (四)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一经审定后,不得随意提高项目标准,增加工程内容。确需变更应履行相关程序,否则相关费用由变更人承担,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依规进行决算。基本建设项目决算依据合同施工图和竣工图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编制,由局财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3、规范拨款方式。开工不拨付备料款;每月底按实际已完工程量(合同内)的60%拨付;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及决算审计后拨款至审计定案价的90%;余额为保修金,保修期结束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2.在本办法的实施期间,如与政府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政府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申请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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