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第一期确定6-8个,由各县(市)区政府申报,经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验勘资料、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实施组建工作。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村组可参照兴庆区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模式。
三、银川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的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乡风民俗有约束力,村民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
2、村民有强烈的发展生产、共同致富的愿望,成立资金互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整体经济能力好,且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德高望重的致富带头人。
3、村委会班子团结、务实,为民服务意识强,在村民中的威信高。
4、村委会与村民签署自愿的入股承诺协议,龙头企业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试点的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合作社需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政策。
2、专业合作社要主体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强、发展后劲足,并已连续健康运转一年以上。
3、专业合作社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所有成员出资入股的积极性高,龙头企业或致富带头人承诺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四、时间安排、工作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早安排,加强宣传,深入调研,加快推进,尽快摸清辖区内适合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村组和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并组织上报。原则上,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名额不超过4个,于2008年11月底前报送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中心301室,联系电话:6888090)。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决定成立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配、组建指导、运营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梁积裕 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