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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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