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