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银政发〔2008〕149号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联络处,设在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