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四、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