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输液瓶(袋)管理的紧急通知
(沪卫监督〔2008〕4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输液瓶(袋)管理,贯彻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二、严格进行分类管理。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