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市局将通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督查。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各分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市局法规处报送本单位半年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在报送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时,一并报送年度行政处罚统计分析报告,对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总体概况、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等问题进行分析。
第四十一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或不当的;
(四)因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引起行政相对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当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5号文)废止,不再执行。其他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宁地税[ ]罚备字[20××]第(××××)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 违反[违法行为模式] 的行为以 [处罚决定书编号]作出的[处罚种类、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请予审查登记。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理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听证通知书和听证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过听证的案件需报此项)
备案机关: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