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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各分县局、市局稽查局应当自作出重大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局备案。各分县局同时抄送本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在该处罚案件结案后五日内,将结案情况再次上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第一次报送备案时,备案单位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一份(样式详见附件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审理报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各二份)。对举行听证的,应当同时报送听证通知书和听证报告(复印件各二份)。

  在报送结案情况备案时,备案单位应当提交执行报告(复印件二份)。

  第三十五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接受各分县局、市局稽查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承担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审查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七)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局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市局法规处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市局法规处经审查,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上予以登记备案。

  市局法规处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认定为不合格案件,并按照程序发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详见附件三)建议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市局法规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局法规处,同时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

  备案单位对市局法规处的审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市局法规处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分析研究原因及对策,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积极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三十八条 市局将定期对各分县局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评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纠正。依法无法纠正的,要说明理由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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