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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抗税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以暴力方式致人伤害或5年内有过抗税行为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主动补扣、补收相应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不含)1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法定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涉及税款金额大小、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是否主动改正等因素,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三章 处罚的程序和文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违法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重大处罚标准的处罚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由各分县局的分管局长审批;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由各分县局的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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